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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流量清零契约意识不能清零

2014年02月24日 11:11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布。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没有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量清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二是移动公司的服务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三是流量清零是否属于交易习惯。现在,该案判决给出了一个法律的基本判断。

  诚然,三大电讯巨头依仗垄断地位,订立不平等合约的一些行为,饱受诟病,使消费者自然而然产生对立情绪。但就此案来看,联系我国资费较高的具体情况,“20元包150M流量”并非如原告所言,不知情或不公平。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务的计量,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在餐馆消费,吃不完可以打包,但住酒店你提前离开,这笔费用就不必追偿,同理,手机上网包月套餐服务是一系列无形的数据信息流,不是具体的商品,不能储存,也不可返还,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

  我们都知道,中国移动会发短信告知机主话费及流量信息,此案也不例外,已全面履行与原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协议,不存在违约。原告没有按月使用,视为自主放弃。被告的资费方案虽有格式条款特征,但不属于“霸王条款”。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应当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时间条件的,否则不可能提供优惠。

  至于公平交易权,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平等自愿是其前提,而原告消费者自主选择该项服务条款,并无强迫,履行过程中也不构成侵权,因此,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词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该案原告败诉。

  该案告诉我们,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之根基,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体现,它是针对交易双方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信守约定才能确保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有一点需要提及,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也对经营方有所触动,三大运营商自今年1月在上海推出了手机上网流量季度计费方式,虽然只有一地,时间也从月度改为季度,幅度较小,但表明了一种改良的态度。细微的改善也是一种进步。通过一个个法律案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打断垄断思维,建立和完善维护消费者合理权益的规则,让法律改变我们的生活,保障公民权益和公平正义,这也是该案的意义。(斯涵涵)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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