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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蹊跷坠亡 亲属“讨伐”关照人

2014年02月24日 15:01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先后参加婚宴和生日宴的林某多喝了几杯,朋友担心其酒后安全,将其带回家醒酒,次日却发现林某蹊跷身亡,伤痛欲绝的林家父母将儿子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一审、二审,林某的朋友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应给予林某父母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当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莎莎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午,林某应邀参加朋友婚礼时与朋友张某、王某相遇,婚宴后,还未尽兴的三人前往昌吉市参加王某男友的生日宴,多喝了几杯后,林某有些醉意,于是王某和张某便将林某带至王某男友家中休息醒酒,同样醉酒的张某稍做休息后独自离开。然而,休息期间,林某不知何故从卧室三楼窗户坠下身亡。警方经调查后,出具了林某非正常死亡的调查结果,根据尸检情况,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死亡原因系酒后不能自控坠楼。

  饱受丧子之痛的林某父母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王某、张某未尽到照顾义务,才造成儿子坠楼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庭调查,林某虽喝酒较多,但休息期间仍能够行动、与人交谈,并非达到深醉的状态,其应当能够辨别危险,其坠楼是自身的行为所致。

  经过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张某赔偿林某父母1万元精神赔偿金。因不服审判结果,林某父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2月10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主审法官介绍,林某并非饮酒直接导致死亡,其直接死因为高处坠亡。并且,无证据证实王某、张某等对死者实施了劝酒行为,且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行为自控及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王某未实施侵犯死者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死者是在跟随王某为其男友庆祝生日过程中坠楼身亡,根据公平原则,王某、张某应支付死者父母精神赔偿金。(记者 杨萍)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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