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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梯故障报警后30分钟内须救援

2014年02月28日 09:3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3月,大地回暖,几部关系民生的法律法规也将如春日暖阳般走进人们的生活:电梯安全依章办事,畜禽产品“直查源头”,地下管线修挖有序,抄袭剽窃将受处分……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提前搜集了3月1日起将要施行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看看哪些新规新政将影响市民的生活。

  新规1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故障接报30分钟内必须赶到救援

  《办法》规定,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电梯一旦发生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000元罚款。正常的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使用。

  新规2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明知含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仍购宰处10倍罚款

  《条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禽产品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仍然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畜禽屠宰厂(点)被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新规3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5年

  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的管线应向城市规划、建设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拆除,产权单位不明的,由城建部门组织拆除。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检查井,或者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管线后30日内未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4

  《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抄袭、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将受处分

  《条例》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新规5

  《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不低于12小时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低于12小时。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3天向公众公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龄前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

  新规6

  《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一批次产品只检一次,不得变相收费

  《条例》规定,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应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验、检测。对重复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中小微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营项目、规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和活动经费等费用;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等;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不得限制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参与公平竞标;不得干涉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不得要求无偿或廉价提供劳务以及占用财物;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中小微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等。

  新规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化登记条件,1元钱注册公司成现实

  与以往相比,新《公司法》有三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注册公司将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1元注册公司成为现实。(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主任记者 唐葵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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