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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互联网巨变监管不能缺位

2014年02月28日 14:0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当下互联网新技术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影响力,这是谁都无法否认的事实。不管是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还是“战斗正酣”的打车软件,还是各种移动支付平台,如果说之前很多人还把这些“新东东”当成虚拟的存在,现在它们显然已经“升级”,频繁参与公众的现实生活。

  对有些人来说,它们甚至和水、电、气一样,是生活的必需品,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面对这种巨大的新变化,政府部门要保持足够的敏感度,一方面不能越俎代庖、不当干预,另一方面也应“该出手时就出手”,承担起必要的监管、服务职责。

  不得不说,互联网新技术生长和扩张得太快了,一开始公众还只是试一试、尝尝鲜,但在极短的时间内,它们已经攻城略地,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相当分量。而且,无论是各种“宝宝”,还是打车软件,它们的落脚点仍然是金融,是服务市场,互联网只是技术手段。无论形式怎样先进,性质依然是市场行为,牵涉资金交易,关系到公众生活。

  就在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争论不断发酵。伴随收益率走低,不少人开始关注,这种金融模式如何应对收益下降后集中兑付的风险。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打车软件身上,开始公众为能享受便利和优惠而欣喜,但如何保证打车的“公平性”,眼下也正成为一个问题。显然,当这些新生事物已经密切影响公众利益时,再对其漠不关心是不明智的。尤其眼下它们还处于自发生长期,在风险防范、竞争秩序等方面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欠缺和不足。此时,有关部门适时适度进行规范和引导,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题中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政府介入,部分公众持有不理解的态度。他们担心,政府出手监管,一旦手段不适当,会让这些新生事物失去活力,或者失去原来“生猛”的特质。比如,余额宝是从传统金融的垄断中杀出重围,某种意义上其带有“挑战者”色彩,对它进行监管后,它是否还会是金融市场上的“鲶鱼”?有人甚至担忧,如果监管过程中过分体现权力意志,甚至会出现越位、错位的情况,反而会干扰这些领域的正常发展。

  如何维持监管和新技术繁荣发展之间的平衡,确实需要有关部门认真斟酌衡量。前些日子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谈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时说,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这种观点是中肯的。如何实现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协调共进,还需要监管者拿出足够的智慧、宽容和勇气来。(本报评论员 赵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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