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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明起施行

2014年02月28日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单位要注意节能降耗了!3月1日起,《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明确,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将来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进行“炒碳”(即进行配额交易)。

  免费配额比例逐步降低

  根据《办法》,广东省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广东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每年7月1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注销。企业年度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但用于清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

  违反碳排放规定要处罚

  《办法》明确,广东省实行配额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个人也可实现“炒碳”。不过,去年底已启动的广东碳排放交易市场暂时未允许个人进行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此外,《办法》对违反碳排放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其中,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此外,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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