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霸王条款”亟待监管部门主动作为
2014年03月03日 13:25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贵阳日报》2月28日9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本报记者近日实地走访并电话采访了我市多家餐饮经营场所,发现情况不容乐观。
“霸王条款”在各地各行业都普遍存在着,部分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后还能向消协和媒体投诉,彰显自己的维权意识;而大多数市民却都选择了放弃。这无疑是值得我们关注并反思的。
其实,大多数市民在遭遇“霸王条款”后选择沉默和放弃,并非其维权意识不强,而是在多数人看来,维权投诉过程太曲折、麻烦,耗时间耗精力,因此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意折腾。而商家正是抓住顾客的这种心理,采取“赖、磨、横”的策略,让顾客“知难而退”,即便遭投诉,也因为责任成本不高而拒不改悔。
如此看来,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此类问题上不能总是“失声”,应该有所作为,不能一味坐等市民前来投诉,有时也需要主动出击,甚至不妨采取明察暗访、民意调查的方式对违规黑心商家“守株待兔”。而且执行力度要果断、坚决、强硬,一旦核实应予以严厉查处,责令整改,并适当提高商家违规成本,增强震慑力。(刘云海)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