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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独自抚养儿子 6年后发现并非亲生

2014年03月05日 10:3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抚养了6年多的小孩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长乐的陈先生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差点晕过去了。他愤而找小孩的生母索要赔偿费。记者昨天获悉,长乐市法院刚刚审结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判令女方应当赔偿陈先生的相关损失。

  婚姻破裂他一心抚养儿子

  陈先生与李小姐于2004年上半年认识,2006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双方认识后至2006年4月期间,李小姐曾与其他异性有过交往。2006年4月双方同居时,李小姐已怀孕一个月。2007年1月,她生下男孩小明(化名)。

  2013年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明由陈先生抚养。在陈先生单独抚养小明期间,小明成了他及家人的情感寄托。他们为小孩的生活和学习,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

  晴天霹雳儿子不是他亲生

  陈先生在与小明的日常生活闲聊中,时常听孩子说起,自己在福州还有爷爷奶奶等话语,再加上旁人常有闲言碎语,说小明不像他,他的疑虑由此产生。

  2013年4月,陈先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他不是小明的生父。陈先生深受打击,差点精神崩溃了。

  陈先生愤而向长乐市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小明变更为由李小姐直接抚养。

  之后,陈先生又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自己抚养教育小明所花费的9.9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判决女方赔偿10万余元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长期隐瞒其所生育男孩非陈先生亲生的实情,而陈先生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

  陈先生和小明之间既非亲生父子,也非养父子或继父子关系,因此他对小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他要求李小姐返还不应由其负担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小姐隐瞒小孩非陈先生亲生的事实达6年多,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继续隐瞒,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人格尊严等权利,应当赔偿陈先生精神损失费。具体的赔偿数额可根据她的过错程度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

  据此,该院判令李小姐返还陈先生抚养费5.05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本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林平建)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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