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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畜禽粪便须零排放实现无害化

2014年03月05日 14:36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市环保局和市农委近日联合出台《西安市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项目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禁止投产和使用。

  畜禽养殖污染成农业污染首要来源

  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已达到358家。但由于80%的养殖场减排不到位,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污染。2010年,我市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分别为26077吨、1095吨,分别占全市总排放量的20.1%和7.55%;分别占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的98.9%和81.2%。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业污染首要来源。

  畜禽粪便须零排放实现无害化

  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污染,市环保局和市农委联合出台《西安市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禁止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必须确认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

  要求现有畜禽养殖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必须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手续合法。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或建设不规范的,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建设或升级改造,要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养殖畜禽粪便必须做到零排放,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禁养区内养殖企业限期搬迁或关闭

  严格禁止在禁养区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处于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和审批等手续,并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搬迁或关闭。

  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环保部门将定期联合对畜禽养殖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禁止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尤其对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企业通过严格执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专项补助资金促进养殖业优化升级

  市级环保、农业部门每年将列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完成污染治理、减排核查验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对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的,给予优先支持。各区(县)政府每年也将从财政资金中划拨一定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今后,养殖场将做到“五同步”。养殖场区布局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同步;养殖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同步;养殖设施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同步;生产水平提高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同步;污染治理措施和养殖档案记录同步。(记者 马昭)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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