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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公开申请15个工作日内须答复

2014年03月06日 10:50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重要政府信息应及时公开

  办法明确,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信息。

  通过5种方式、载体或场所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5种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新闻发布会,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送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本报记者 何佳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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