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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消除性别歧视

2014年03月10日 11:06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8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发言中建议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3月9日南方都市报)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确存在且很严重。不过,立法并不能在较短时间里有效消除就业歧视。因为我国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现实生活中,仍有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设槛,原因不在于无法,而在于就业歧视具有隐蔽性。如今,除了一些特种岗位,没有哪个用人单位会明目张胆地表示不招女性。即便女性求职者遭遇就业歧视,她们也很难拿出证据投诉用人单位。

  一些单位在就业中歧视女性,实际上有两个心照不宣的原因:一是觉得单位会因女性员工请假生孩子等蒙受损失;二是一些单位先入为主地认为女性员工生产力水平较低。因此,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既要个体努力,也要制度发力。研究显示,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大部分职业女性由从前只有护理、教师、文秘等几个职业可选,变成不受约束,几乎可以选择所有职业。因此,要跨过性别歧视门槛,女性首先自己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提高自己。另外,其他国家的一些措施也可借鉴。比如,瑞典法律规定,所有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个月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挪威夫妇休产假的费用,也由国家承担。类似举措,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尤其是民企的后顾之忧。

  法律、制度和个人共同发力,“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歧视才能得到缓解乃至消除。(宋广玉)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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