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不动产公开与否跟“公众意愿”无关
参与互动(0)日前,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接受媒体专访。针对登记信息是否会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徐德明称,尊重公众意愿,不愿公开就不公开……
用公众意愿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与否的依据和筹码,这种表态如果无心也就罢了,如果是有意的,那就有问题。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公开其实是一个笼统的问题,如不加细分,它根本没法回答。以房产为例,有私人的、有企业的、有事业单位的、有国家机关的。这其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自然应公开,不需要考虑所谓“公众意愿”。而国有企业属于国家资产、上市公司属于公众企业,资产状况都应公开透明,也无需“公众意愿”。但私人企业却不需要公开。
事实上,真正的问题在于私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公开———答案应该是:公务人员尤其是官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公开,而一般公众的财产等个人信息却属于需要保护的隐私,绝对不能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天经地义,早就内含于“公众意愿”中了,所以不能把私人和官员的房产信息混淆起来,笼统地说公开。
进一步看,所谓“公众意愿”目前也是模糊的,甚至可以归到伪命题之列。一个公众享有立法权的社会,所谓公众意愿其实就是法律。法律代表“公意”。按法律办事就是按公众意愿办事。在法律之外再提出一个“公众意愿”标准,只能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此外,公众意愿成型需要一套程序,需要规范有效的渠道收集评价公众意愿,以使其上升为公众意志。但目前公众推动立法的渠道还不是很畅通,并不是所有的人大代表都能发挥表达公众真实诉求的作用。当这一正当合法的渠道不畅时,公众意愿其实很难客观有效地反映出来。而各种民意调查测试,往往具有局部性、甚至偏颇性,有时能反映公众意愿,有时却是南辕北辙。
总之,对于不动产信息登记是否公开,不能在伪命题上绕来绕去,更不应混淆视听,而应回到真问题上,加以明确回答并付诸实际行动。(李迎春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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