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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定好的车迟迟不到货 要求退还定金被拒

2014年03月11日 09:1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预计交车日期到了,汽车销售公司却无法交出合格的车辆,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到年底再提车,又遭到销售公司拒绝。消费者一怒之下,将销售公司告到法院,认为对方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秦淮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A 定好的车迟迟不到货

  2011年6月30日,刘萍看中了一款雷诺车,便来到销售该车的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南京分公司试乘试驾,刘萍对这款车很满意,便交了1万元定金。7月2日,刘萍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以292800元的价格购买这款车,预计交车时间为2011年7月5日,确定日期以卖方书面通知的提车日期为准,卖方发出付款提车通知书后,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282800元,而某公司则在收到全部车款后交车,任何一方做不到的都按违约处理。

  交了钱后,刘萍就回家等通知,一直等到了7月5日,却并未等到提车通知。又过了两天,7月7日,卖方的通知终于来了,但是,这个通知让刘萍感到失望。原来,卖方称,新到的一辆车行驶公里数有问题,已达400公里,不能交付。刘萍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不高兴,便提出既然不能交付新车,就按要求退还定金,保留优惠条件,年底再来提车。同年7月15日,卖方的销售人员答复,定金可以退还一部分,但再少也不能少于5000元。刘萍听了还是不能接受,认为卖方违约,便发出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B 卖方:不交车是要对消费者负责

  到了7月18日,卖方的销售人员通过短信告知刘萍的丈夫,所定车辆已经到港,等车到店后就可以提车。但刘萍说不要车了,如果不愿赔钱就法庭上见。随后,刘萍果然把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南京分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庭审中,刘萍称,她在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明确表示有现车,否则也不会在7月2日订立的合同上将预计交车时间写为7月5日。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解说,新车交付有严格的公里数要求,公司发现该车的行驶公里数为400余公里后,立即通知了刘萍,告知该车辆不具备交付的基础,车辆要晚几天才到,这是本着对客户负责,对本公司信誉负责的态度才这样做的。合同约定的2011年7月5日只是预计交车时间,真正的交车时间以卖方书面通知买方的提车日期为准,且交车的前提必须要收到买方给付的全部车款。7月18日,公司业务员通知刘萍车辆已经到港,可见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刘萍在7月15日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 法院:销售方违约要赔双倍定金

  法院随后要求销售方提供7月18日车辆到港的相关证据,但销售方补充提交的付款通知单及表格等证据,并不能证明7月18日有与刘萍所定车型相符的车辆到港。法院认为,刘萍作为购买方,其在确定有具备交付条件的车辆可以提取时才需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2011年7月5日虽然只是预计交车时间,但销售方应当在预计交车日之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刘萍可以交付车辆。

  法院还认为,销售方称2011年7月7日有公里数达400余公里的车辆提供,但新车交付有严格的公里数要求,该车不具备交付条件,故应当认定销售方在7月7日尚未成就交付条件。7月18日,销售方告知刘萍已有车辆到港,数日后即可交付车辆,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7月18日确有车辆到港。所以,销售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刘萍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南京分公司给付刘萍20000元,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点评

  买车全过程要注意保留证据

  该案主审法官尹江告诉记者,在汽车消费类纠纷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往往需要举证,而大部分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或因时间、精力的限制,不同程度地存在举证困难,有的甚至放弃诉讼。由于责任认定、检测都存在困难,此类案件中,80%的案件均需要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导致案件的周期较长,消费者的索赔道路艰难。

  那么,在购买汽车的过程中,普通消费者应注意哪些事项?尹江介绍,首先,在试驾、购置、保养和维修等过程中,要采取审慎的态度。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尽量与商家签订相对正式、条款完备的合同。如,在购买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方式。在保修期内的车辆,一定要到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以免失去索赔权,已经过了保修期的,则应认清汽修厂的资质和等级,选择证照齐全、技术水平好的厂商,以保证维修质量。在维修前,要问清相关事项并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后,要保存好维修结算单。需要另外购买零配件的,要求商家提供明细单或发票,注明所购配件的生产厂家,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规定等,并保管好相关证据。最后,发生纠纷后要积极理性地维权。纠纷发生后无法自行和解的,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向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或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讯员 秦研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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