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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吁按全国统一标准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4年03月11日 15:2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10日,广东代表团在驻地进行分组讨论,翁一岚(中右)发言 羊城晚报特派记者 陈文笔 摄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人和农村人的死亡赔偿标准竟然相差55万元!”10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银鹏动力设备公司技术总监翁一岚提出,交通死亡赔偿标准不能以“农村”和“城市”为标准简单划分,赔偿的金额太悬殊是极大的不公平,最好的办法是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或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分城市农村两等

  翁一岚的老家位于广东汕尾农村,家乡有很多年轻人出外打工。她说,曾有一名出外打工的村民不幸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但是,由于户籍、就业、居住等信息不对称,该村民最终被按照农村人均收入标准来赔偿,其家属对此很不满意,准备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据介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的,赔偿标准分为二等,其中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以户籍确定赔偿标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同命不同价”不公平

  “我觉得交通死亡赔偿标准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城市和农村,这两者的人均年收入差别太多了。”翁一岚举例说,乘坐同一辆旅游巴士的游客,如果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同样珍贵的生命,户口在城里和在乡下的游客,得到的赔偿却大相径庭。

  以广东省公安机关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为例,当年深圳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36505.04元/年,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9371.70元/年,由于赔偿金额是按照20年来计算的,那么城里人拿到的赔偿金额就是农村居民的4倍,相差约55万元。“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很不公平!”翁一岚说。

  “城市人与农村人‘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标准,有违于公平原则,更与党中央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翁一岚说,现在不少农民朋友到城市打工,他们已经融入城市生活,可是一旦他们因交通事故死亡,就要按他们的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数额的标准,这对农村人来讲很不公平,也与《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合。

  翁一岚还认为,死亡赔偿按年龄来界定也不合理。比如,在同一城市,三四十岁的人正处于事业上升期,不少人事业有成,但是如果他发生交通意外死亡,其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刚工作的年轻人是一样的,这样的赔偿也不公平。

  翁一岚说,对交通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应该更细致些,而不能这么粗线条。“目前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不一样,而很多农民工是四处流动的,可能在大城市打工赔偿金额会更高点,这也说不过去。”她建议,应依据全国统一的标准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赔偿金的标准,并建立车祸和应急抢救公共配套措施。(特派北京记者 陈晓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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