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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局:冰箱出现裂痕 需经营者“自证清白”

2014年03月11日 16:29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新《消法》在3月15日起将全面实施,成都市工商局在3·15来临前,连续对新《消法》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昨日,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辛建华着重对“举证责任倒置”一点进行了解析。他介绍说,新《消法》针对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首次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若商品出现瑕疵,不再由消费者举证,而是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

  冰箱用了两个月 内壁出现裂痕

  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李某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李某人为损坏,不同意帮李某免费修理。李某认为该冰箱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家负责,坚决要求维修,但商场认为李某无法提供冰箱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坚持拒绝维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据辛建华称,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而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不该由李某出示证据。

  6个月内有投诉 商家需自证清白

  据了解,成都市工商局12315受理消费申诉38311件,其中商品类申诉19266件。而据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辛建华介绍,在商品类申诉中,涉及商品质量的申诉有12190件,占申诉总量的31.8%,其中家用电器类、汽车及零部件等均为申诉较多的商品。然而家用电器和机动车等商品因为技术含量高、检测费用高,加上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举证维权往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辛建华提醒广大消费者,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 王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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