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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越线撞车致4死2伤续:车主是否担责仍是焦点

2014年03月14日 09:2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车祸现场(资料图)

  2013年8月27日,一辆宝马车在宜宾白塔山下越过双实线撞上了对面驶来的别克车,随后撞上大货车,事故造成4死2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宝马驾驶员周孝礼系醉驾,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今年1月6日,该案一审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周孝礼、周仁武,共须支付赔偿死者父亲幸享怀、死者儿子幸平(化名)747007.42元。

  对于这个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在昨日上午的二审开庭审理现场,双方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方周仁武(肇事者父亲)是否该担责,以及周家履行对车祸死者幸云成的经济赔偿问题。据悉,二审结束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原告方肇事车车主应该担责

  昨天上午10时30分,轰动一时的白塔山车祸案二审,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有死者幸云成前妻张兴琼及代理人出庭,而被告方则是由两名代理人以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出庭。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直就肇事车车主周仁武是否该担责,以及周家履行对车祸死者幸云成的经济赔偿问题,展开争论。庭审现场,幸云成的前妻张兴琼很是激动。“车祸中的其他三名死者,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被告方的各40万经济赔偿。而幸云成一直未得到赔付。”她认为,被告方对死者幸云成的赔付,缺乏诚意。

  作为原告方,张兴琼也认为,宝马车主周仁武应对这起车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被告方回应,车主周仁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其儿子周孝礼承担全部责任,但周孝礼现处于重症监护状态,不具备刑事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被告方愿以50余万元调解

  对于被告方反映的肇事者周孝礼仍处于重症监护状态的说法,原告方死者幸云成的未婚妻李春并不认同。“我从一个朋友那里了解到,周孝礼早已回家了,也并没有跟父亲周仁武分家,年前周孝礼还能跟他战友QQ视频聊天。”李春说,按照周仁武的经济实力,不可能没钱赔偿。。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曾其贵回应,周仁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他给出法律依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在明知对方有醉驾、吸毒等情况下,仍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出事后也应承担责任。曾其贵认为,当时周仁武在外地出差,他把车交给儿子周孝礼后,并不知道儿子要喝酒,醉后还驾车。因此周仁武不应承担责任。

  曾其贵还透露,对于此事,被告方想调解,愿意在一个月内赔付50万-55万。但原告方坚持肇事者周孝礼及车主周仁武承担连带责任,需赔付75万。“对于这个赔付金额,被告方觉得过高。”曾其贵说。双方不满意赔付标准二审结果将择日公布

  据了解,在一审宣判时,法院就审理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宝马驾驶员周孝礼系醉驾,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孝礼与其父亲周仁武居住生活在一起,周仁武将其所有的川Q38188车的车钥匙交给其子周孝礼后,对其所有的车子一直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即对该车怠于行使管理责任,且从客观上也放任了此次交通事故危险的发生。因此,在一审宣判时,法院已依法认定原告幸云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为747007.42元,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总金额中的112000元,扣除原告已获得的丧葬费17936.5元,还应支付94063.5元;周孝礼赔偿原告幸享怀、幸平其余损失635007.42元中的60%,即381004.45元;周仁武赔偿原告幸享怀、幸平其余损失635007.42元中的40%,即254002.97元。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周仁武不应承担责任。”曾其贵说出上诉原因。而李春给出的上诉原因是,对周家的处理态度不满意。“他们并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赔付标准,我们对这个赔付比例分配也不满意。”李春说。

  昨日二审过后,法院宣布庭审结果将择日公布。(记者 陈淋 实习生 龚莹)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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