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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老人购物摔伤超市担责

2014年03月14日 11:08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省法院13日发布10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源于2013年度江苏各地法院的生效判决,涉及商品、购物、农资、旅游、信用卡等领域。

  老人购物摔伤超市担责赔偿。2010年7月16日7点45分左右,A超市组织蔬菜促销活动。年近七旬的许某在进入超市入口时,被参加促销人流冲倒受伤,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肱骨骨折,共计支付医疗费5561.22元。许某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赔偿各项损失83334.9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A超市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维持现场秩序,以致许某被人群推挤致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A超市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合计49809.37元。

  销售假茅台经营者举证不能要担责。2012年1月5日上午,陈某至吴某经营的超市购买13瓶53度茅台酒,付款16354元。陈某饮用后认为买到的系假冒茅台酒,遂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至吴某超市内又提取到1瓶茅台酒,连同陈某提供的13瓶茅台酒,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均系假冒产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货款16354元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对于其卖给陈某的茅台酒不是经鉴定确认的假冒茅台酒应当承担举证义务。现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卖给陈某的茅台酒不是经鉴定确认的假冒茅台酒,故可认定吴某出售给陈某的茅台酒确系假冒产品。遂判决吴某退还陈某货款16354元,并增加赔偿损失16354元。

  分时度假纠纷多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权。2011年10月11日,郭某、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A旅游公司签订《权益承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当天,郭某、乐某支付合同款项7800元。事后,郭某、乐某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实施旅游计划,遂告知A旅游公司要求转让权益,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由A旅游公司返还7800元的承购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合同,郭某、乐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A旅游公司返还郭某、乐某承购款7800元。

  信用卡被冒用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应担责。2010年1月5日,温某钱包被窃,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及上海银行信用卡等物。该卡在当天三次于A公司的POS终端上被刷卡总计42091元,签购单签名栏处均留有“闻某”字样的签名。温某以A公司作为银行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4209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受理银联卡的特约商户负有在刷卡消费时审核签购单上的现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特定义务,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A公司赔偿温某财产损失21210元。(任松筠)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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