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婴儿安全岛”需法律之手减负
刘建国
在试点近50天之际,广州市“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情况通报会宣布:暂停试点“婴儿安全岛”,主要原因是短时间内接收弃婴数量已经超出了福利院承受的极限,需要暂停试点进行总结,并做好已接收婴儿的防疫、分流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再适时重开,重新启用时间另行公告。(3月17日《广州日报》)
从开始投入使用,到如今的超负荷运行,“婴儿安全岛”接收能力达到极限,是政府在生命救助和儿童保护上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从源头上看,更大程度上则要弥补在惩治遗弃婴儿行为方面法律不彰的短板。
就目前而言,对于弃婴行为,我国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和盲区。在刑法中,构成遗弃罪,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来看,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实际中,被遗弃的婴儿大多具有先天性疾病,行为人将婴儿遗弃的行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也就不构成犯罪。
从这个方面来看,正是法律操作与现实应用出现了脱节,导致部分遗弃婴儿的行为人钻了法律空子,助长了“情节不恶劣”的弃婴行为的滋生。试想,如果婴儿被遗弃后,行为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出于道德良知层面的考量,势必会优先选择“婴儿安全岛”作为弃婴的首选场所,让他们能够有一线希望生存下来,以减少弃婴行为人内心的负罪感。
其实,如果看看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其对弃婴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为严重。在美国许多地方,弃婴被认为是严重犯罪。以乔治亚州为例,蓄意弃婴是违法行为,而在弃婴后逃离所在州则是重罪。诚然,美国也专门设置了“婴儿安全港”,并通过了“婴儿安全港法案”,但恶意弃婴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追究。
所以,当前现实下,亟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弃婴的环节、流程等,并明晰弃婴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法律层面的空白和盲区。在“婴儿安全岛”承载量有限的前提下,在弃婴行为人道德约束尚不能自省的现实中,依靠法律之手为“婴儿安全岛”减负,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