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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在职病逝家人可领抚恤金

2014年03月18日 10:49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4月1日起,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生效施行,它对企业和职工有何影响,能否更公平、更有保障地让广大职工群众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呢?就此,记者走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详细了解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单位不为超出部分计缴保费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时,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也叫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20%(费率)缴纳保费,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保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以实际工资为基础,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叫社平工资)的300%之间确定,超出部分不计缴保费。

  原政策规定:单位要为超出三倍社平工资的部分缴纳保费,这就形成了单位基数大于个人基数之和的“双基数”征缴模式。而《细则》作了修改,规定用人单位不为上述超出部分计缴保费。

  据省人社部门同志介绍,目前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费率)均处全国较高水平,原政策加大了企业薪酬支付压力,有的企业一年多支出几百万元,因义务权益对应不紧密,职工有抵触,政策不易落实;《细则》修改后,可减轻和平衡企业的负担,降低高端人才引进使用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外省视同缴费年限审档案

  原政策规定:企业从外省招聘来的老职工,退休时如果不能像事业单位人员那样提供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调动手续证明,其在外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不予认定,导致待遇少算。

  对此问题,新《细则》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通过审核人事档案来确认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取消了关于外省流动就业人员提供调动手续证明的要求,拆除了妨碍人员合理流动的藩蓠。

  省人社厅社保一处表示,退休人员如有上述可追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话,可向有关社保局申请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在职病逝抚恤金有了标准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明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但该法施行2年多来,国家没出台在职参保人死亡的抚恤金标准,由单位支付抚恤金的原政策又不再施行,出现了政策空白期。

  新《细则》规定在职人员(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者)逝世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办法为: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并设下限以体现公平,最低不低于死亡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

  有关部门理解和重视群众的诉求,根据义务权益对应以及退休前后待遇合理衔接的原则,参照退休后死亡抚恤金为死亡当月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且结合《社会保险法》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将缴费15年(180个月)作为全额领取条件,区别缴费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抚恤金额度。

  据省人社厅社保一处介绍,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在职人员,其亲人可向相应的社保局申请领取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记者 陈敬儒 实习生 陈泽明 通讯员 段晓晖)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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