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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应对流量清零类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03月20日 08:57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针对这一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新闻详见昨日本报12版)

  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很多人在很多场合都说过类似的话。此次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旧话重提,而且语气很重,这令人欣慰。不过在“流量清零”这个问题上,现在不是讨论“是不是霸王条款”的时候,而是要追问“怎么做才能终结流量清零”的时候。“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已经无需过多阐释,因为在这背后,消费者根本没有对等谈判的权利,只有签字画押的义务,这种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经营者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道理不难理解,不过要维权仍然步履维艰。2013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审判决结果是消费者败诉,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没有侵权,并表示,“流量不是一种物品而是一种服务”。这个个案虽然败诉了,但对于“流量清零”的追问,却并没有就此停滞。相反,因为此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又成了一堂公民意识课,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客观来说,就流量是物品还是服务而言,应该不影响事件本身的定性。根据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并没有删除此款,反而进行了更为严厉的规定。于此审视可知,流量是物品还是服务显然不是关键,关键是消费者与运营商有没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

  就当下来说,之所以“消费者起诉运营商”并没有很多案例,源于维权成本太高,有时候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但这并不意味着“流量清零”就合理了,就不是霸王条款了。可以说,中国消协副会长此时的旧事重提,理应有深意,因为“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面对“流量清零”这样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消费者组织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对“流量清零”侵权行为的一种事后纠正,我们希望这能尽快照进现实。此外,凡事应以预防为主,就“消费清零”而言,其治本之策仍是打破垄断,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氛围,激活市场活力。当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时,类似“流量清零”这样的霸王条款,就很难再光明正大地存在了。(评论员 龙敏飞)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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