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同条例提请审议 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可协商
参与互动(0)由于薪资谈不拢,近几年广东已发生多起大规模的停工行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发生?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可能是一条最终的出路。25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资集体协商的“时代”真的要来了。
工资可升也可降
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好有坏,既然是协商,那么工资也可能有升有降。修订草案明确,企业和职工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到底应该怎样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基准线”?修订草案提出,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并综合参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等六大因素,来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标准。
在这个大前提下,职工一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也可以根据年度亏损或利润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协商代表受保护
协商将采取“代表制”。修订草案规定,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为三至九人,并要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同时,修订草案还对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等作出了规定。为保护协商代表的权益不受损害,可以正常履行职责,还增加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款: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劳资一方书面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后,对方应当在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集体协商要约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
集体协商应在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延长。
工资协商内容
1.工资结构、工资标准
2.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3.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5.津贴、补贴标准等分配办法
6.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集体协商7大内容
1.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2.劳动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定额标准
5.劳动安全与卫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协商期间禁止4种行为
为了让劳资双方可以和平、理性协商,修订草案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进程;不得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不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不得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以及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职工一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和其他劳动条件;不得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需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
职工:不得在企业已同意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下,或在法定的答复期间内,以停工、怠工形式拒绝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以停工、怠工形式要求变更或者解除仍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不得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煽动停工、怠工,以恐吓、暴力行为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堵塞、阻碍或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不得在企业已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调停意见书后仍组织、参与停工、怠工。
协商期间水电气等行业不能停工闭厂
劳资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争议巨大怎么办?
修订草案新设了争议处理的方式,规定在协商出现僵局时采取调解和调停两种争议处理机制。通过调解和调停两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集体协商调解人员队伍,都将在此时介入,负责调解集体协商争议。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对与社会经济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关系密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等发生停工、闭厂等情形时,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企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记者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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