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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单独两孩今起实施 女方不满28岁生育间隔3年

2014年03月26日 16:4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日上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今日起施行,标志着重庆“单独两孩”政策“有法可依”了。

  据悉,适用单独两孩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 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

  《条例》修改

  突出“单独”规定

  此次《修正案》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将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进行表述,即第一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其目的是突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

  二是删除第六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和第七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子女家结婚落户的”规定,因为单独两孩政策已包括了这些规定的内容。

  新政影响

  平均每年增加出生人口4.5万人

  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重庆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妇女一生平均生育子女的个数)由1981年的2.8下降到1.4左右,近10年一直稳定在这一水平。近年来重庆出现老龄人口快速增长的情况,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11.56%,比全国高2.69个百分点。

  据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研究测算,重庆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人口发展会出现三个变化。一是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将由1.4提高到1.6左右。二是平均每年增加出生人口4.5万人左右。考虑人口堆积因素,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的前3年,每年将新增出生人口7万人左右。三是人口结构有所改善,到2030年,青少年比重将增加1.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下降0.4个百分点。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到获批不超过30天

  记者了解到,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办证程序与原有的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相同。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在申请再生育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提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按程序进行审核,最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市民可向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登录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了解详细情况。

  热点解读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新政规定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生有一个子女,并享受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如果计划再生育,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用退回。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夫妻生育了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来又提出再生育申请,这种情况下,就要退回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小王2010年生下一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独两孩”相关政策出台后,又打算给儿子生个小妹妹,因此提出了再生育申请,在相关部门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小王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将停止。那么以前的享受的奖励要退回吗?当然不用。

  小王的同事小李今年新婚,打算明年生个“羊宝宝”,这个“羊宝宝”领取了独子女父母奖励金,如果两年后,小李再要一个宝宝,那么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市级奖励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抢生”按违法生育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有哪些情况

  1. 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3. 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4. 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邓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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