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茂名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案终审 贪污罪未予认定

2014年04月01日 18: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4月1日电 (索有为 马远斌 谭双堰) 广东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一案二审判决1日落定。广东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的受贿罪及行贿罪的判决,但撤销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二十年减为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2002至2011年间,李天福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提拔、岗位调动、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7万元、美金15万元、港币15万元及佳美小汽车一辆。此外,李天福还向时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已判刑)行贿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

  对于一审认定李天福构成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两次开庭,最终未予认定。

  广东高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天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据悉,2012年11月26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天福犯受贿罪、行贿罪及贪污罪3罪。其中,对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0万元;对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对于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年12月6日,李天福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完)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