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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发现监控折返搬走电脑 监控缓存记录行窃过程

2014年04月01日 18: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盐城4月1日电 (于从文 唐修军)男子孙某在一次行窃过程中发现被监控拍下,于是回头把连接监控的电脑搬走,企图毁灭“证据”,不料摄像头内仍存有备份资料,他的犯罪经过被完整记录下来。1日,江苏阜宁县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今年27岁的孙某,虽是初中文化,但头脑却很灵活,学过汽车修理,对车床、扳金等技术活一学就会,精通开锁技术。据法官介绍,因经不住别人的诱感,孙某在2012年帮犯罪团伙非法开锁,被小区的监控抓拍个正着,作为从犯,他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孙某,不思悔改,认为自己的运气太差,未注意规避周围的监控,便策划更新的盗窃行为。2013年4月15日,孙某驾驶租来的轿车到阜宁县城某高档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迅速进入受害人家,很快找到一只保险柜,费了很大的劲抱至轿车后备箱内。就在孙某刚准备发动车辆,他一下子想到门口顶部好像有隐隐的红光,怀疑是监控设备。

  因害怕作案过程被电脑拍摄,孙某又立即返回受害人家中,将连接监控的电脑主机窃走。在转移赃物途中,孙某将电脑主机扔到河中。事实上,电脑主机只是影像的备份,而监控探头内还有缓存资料,恰恰因此而成为孙某犯罪的铁证。

  事后,孙某找到以前认识的电焊工刘某,二人合力将保险柜拉到刘某家中,在刘某的帮助下,用切割机将保险柜打开,窃得人民币90000元、黄金项链(含吊坠)1条、足金碧玉戒指1枚及合同、发票等物,所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2000元。孙某分给刘某人民币27000元,保险柜及合同、发票等资料悉数被扔掉。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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