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店主手机被偷 气氛下贴出监控照片亮“小偷”

2014年04月10日 14:5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7日下午,新泰一女店主放在店里的手机被人偷走,正好被监控拍下。她很气愤,不仅在门口贴上小偷照片,还准备印制DM广告,要找到小偷。

  9日中午,记者来到新泰市新汶街道欧亚商城一童装店前,看到玻璃门上贴着三张照片,照片中一女子正在拿东西,上面还写着“我是小偷”。“这几张照片是小偷偷手机的场景,我放在柜台上的手机一转眼就没了。幸亏店里有监控,否则真不知道是谁偷的。”店主闫女士气愤地说,小偷大概四十岁左右,体型偏胖,头发有点卷。当时店里还有两名店员,她们正忙着招呼客人。店主把手机放到柜台上,没几分钟等她再要打电话时,发现手机没了。店主找人拨通号码,发现手机关机,才意识到手机被人拿走。后来查看监控,发现了拿手机的人,赶紧报了警。

  记者在监控录像中看到,7日下午3点59分,一中年女子走进店内,走一圈后,挑了件衣服看了看,随后来到柜台前,迅速拿起柜台上的一部手机,塞进口袋迅速离开。“她偷的时候还不时抬头张望,前后不到一分钟。”

  闫女士说,店里以前曾经丢过两次钱,一共被偷走了六千块钱。这次又丢了手机,是去年刚买的,花了五千块钱。“手机里有好多重要信息,我是外地人,好多联系方式都没了。”

  闫女士说,她洗出了十几张照片,贴在店门口,还要在附近张贴。“我还准备花钱印DM广告,这两天就发下去,上面有偷东西人的照片。”闫女士说。

  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汶东派出所民警说,目前这个案子还在调查中。新泰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说,当事人应该配合民警工作,已经报了警,属于刑事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侦查,个人没有权利这么弄,而且会对公安的工作产生影响。在此次事件中,当事人将可能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公之于众,已经属于民事侵权。此外,律师还表示,即使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当事人也没有权力张贴告示。律师建议,当事人完全可以不用照片,以文字的形式来提醒大家注意防偷,同样也能达到震慑和预防的效果。(记者 王伟强)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