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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混乱的信息公开也是一种“事故”

2014年04月15日 14:09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针对自来水污染事故原因,兰州市政府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给出的最新说法是:“初步分析判断,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苯来源于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渗入到地下的污染物”。而这与12日官方说法有明显出入——“中石油兰州石化一条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自流沟”。(4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自从水污染事故发生以来,关于污染原因我们已经看到“第三个版本”官方说法了。混乱的信息发布,让广大公众备感“凌乱”。

  回顾整个事件过程,我们又会发现这种混乱并不局限于“污染原因”,在事故信息本身的公布上,同样也是如此。后者集中体现在信息发布严重滞后、“姗姗来迟”。据最新公布的信息,从自来水公司发现苯超标污染,到最终向社会公布并发出警示,事实上不止此前媒体报道“沉默的18小时”,而是“足足超过了24个小时”。

  “及时、准确”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要求。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很明显,一旦公开信息不能同时做到“及时、准确”,不仅会直接妨碍公众知情 权,也会损害人们基于此的其他权益福祉;不仅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会影响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应急和善后。

  这种背景下,兰州既不“准确”也不“及时”的相关信息发布,在某种程度上看也未尝不是一种“污染事故”。进一步地,也就值得像其他事故一 样,被全面调查并予以问责。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职员 张贵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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