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该简单拒绝“居民起诉水厂”
2014年04月16日 10:29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中规定,公益诉讼“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正式修正的法律却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等于将大量的民间团体排斥在公益诉讼之外。机关和相关组织往往具有官方背景,他们并没有公益诉讼的动力,而具有公益诉讼动力的民间公益团体却没有公益诉讼的权利,这公益诉讼也很难打起来。
具体回到本案中,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即法院如何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和公正司法的问题。因为,本案不仅仅是纯粹的公益诉讼,也是个人的侵权诉讼。这五个起诉的人本身就是兰州市民,他们也喝了受到污染的水,有权向水厂提出赔偿。
因此,即便他们不具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却具有其他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不应简单地一推了事。
从兰州五名公民诉讼被拒的遭遇,我们一方面该反思法律的完善问题,法律是否该进一步规定相关的民间团体甚至个人也有权进行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我们也该反思司法机关在面对城市负面事件中,能否不受政府权力干扰,捍卫公民权利。(杨涛)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