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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面向特困群体公开招聘

2014年04月18日 10:06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交通协管员、社区协理员、绿化保洁员……随着就业工作力度的加大,作为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救助重要手段的公益性岗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身边。怎样确保公益性岗位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记者4月17日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

  6类特困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办法》指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包括: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三个月内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实施目标考核。人社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就业目标编制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办理手续等工作。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正常退出后新空出的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政策到期后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岗位上退出。其中工作称职、表现优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及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人社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违反政策上岗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人社部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联合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分门别类公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使用情况、在岗人员出勤和工作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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