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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云南省旅游条例:企业通过等级认定方可接待团队

2014年04月23日 15:5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修订后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根据该条例,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和驾驶员等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未经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可处罚款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外侨工委副主任王云生介绍,《云南省旅游条例》自2005年8月1日施行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旅游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形成了多元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旅游经营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规范。尤其是《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云南省原条例需要根据上位法进行相应修改。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条例共7章61条,包括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其重点一是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二是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三是增加了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四是增加了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旅游建设用地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鼓励性条款,五是强化了标准化管理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何池康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结合云南实际在可操作性层面进行了延伸,如购物企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遇到消费者投诉时若企业不能及时回应,可先行赔付;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收到投诉,应在45天内处理完毕等。(记者王研)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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