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西藏:水利工程建设“零事故”每月也需上报

2014年04月28日 14:14 来源:拉萨晚报 参与互动(0)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区、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近日,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出台了《西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于本月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县级以上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其中提到,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投标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凡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取得投标资格。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并承担因设计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完善配备必要的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独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下达暂停令,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并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者报备的导流、度汛方案,制定度汛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实行月报制度,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也应当按规定上报(零事故”报告)。(记者王小涛)

【编辑:刘彦领】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