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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重大事故渎职司法调查不是“配角”

2014年04月29日 08:5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只有吸引更广大的公众都来参与反渎职,检察机关或者“重大责任事故办公室”,才能打破由行政部门主导甚至垄断事故调查信息。

  重大责任事故与渎职犯罪总是如影随形,但重大责任事故频发,背后的渎职犯罪不一定全被追究。近日,最高检察院再次强调,已设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对国内发生的重大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进行专门调查。

  渎职罪案侦查,过去有总结存在“三大难”(发现难、立案难、查处难)。而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网民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围观”,使得渎职罪案要想再沿袭过去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变得越来越困难。

  最高检察机关近日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4085件5484人,特别是2013年立案侦查685件1066人,同比分别上升61.94%和72.49%。毫无疑问,渎职罪案立案数的飙升,说明“事情正在起变化”。

  检察机关设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构”,就是有助发现渎职罪案的必要举措。在以往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我们常见行政部门在主导调查,即便调查组邀请检方参加,检察机关也往往是以配角的身份出现。

  这种常态化的行政调查主导模式,客观上妨碍了渎职罪案的查处。因为渎职者常常就潜伏在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中。我们无法期待主导责任调查的行政官员会将他们的同僚,甚至将他们自己拱手交出。这就像命案的侦破,不能期待杀人犯会主动自投法网一样。

  渎职罪案“发现难、立案难、查处难”等顽症之所以难除,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有些行政部门主导甚至垄断事故调查信息,渎职官员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就在信息的封闭中被遮掩过去。所以成立一个专门的“重大责任事故办公室”,有助于发现问题,同时吸引更广大的公众都来参与反渎职。

  还需注意的是,侦查权与司法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司法以被动和消极为美德,而侦查则是一项主动的权能。只要哪儿发生了罪案或发生了可能隐含涉嫌渎职的情形,侦查部门就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独立调查。司法调查与行政调查可并行不悖。即便是两者有冲突,行政调查也应让位于司法调查。包括主动邀请中立的第三方专家介入调查,都应成渎职罪案的侦查选项。

  民心可用。这从每次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民众的反应就可窥见一二。这种民心所向,也就是对检察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最大的支持。问题也许在于,检察机关应如何正视并运用这种民众的支持,更好地将“重大责任事故司法调查”运行好,并最终让民众在每一宗渎职罪案中也看到公平与正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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