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医院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最高可赔50万
2014年04月29日 10:25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本月21日起,我省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医疗责任保险,因医院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可理赔,理赔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我省注册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二级以上大医院办理医疗责任保险仍依照自愿原则。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把重点放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不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规避医疗风险,稍微难治的病都要求患者去大医院,加剧大医院“看病难”。
办理医疗责任保险后,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从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为50万元,最低为20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从5万元、8万元、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为30万元,最低为10万元。(记者 刘睿彻 通讯员 王芳 江宜梓)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