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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轧“稻谷”滑进水塘两人溺亡 司机爬窗逃生

2014年04月29日 10:33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村民胡伟在道路上晒稻谷,吉海驾车途经此处不慎轧上稻谷,致使汽车滑进了路边的水塘里。意外发生后,吉海成功从车内逃生,可坐在车后座的其母亲、小外甥却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为吉海担主责,胡伟承担次要责任。可吉海家人却认为,这起意外的发生,除了晒谷人外,道路的建设方和管理方均有责任,遂将三方统统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意外发生:

  轧上“稻谷” 汽车滑进水塘

  去年9月18日,吉海开车带外甥晓晓去南京的医院看病,结束后,吉海便载着母亲、晓晓往六合家中赶。当晚6点多钟,当车行至东部干线,由于灯光的原因,吉海并没有注意到路面上铺满了厚厚的稻谷,等到发现时,他赶忙一脚刹车踩下去,并迅速打方向,可是,为时已晚,车子失控向路的左侧滑去,在撞上路边的一棵树后,翻进了路旁的水塘内。

  汽车滑进水塘时,幸亏驾驶室的车窗是开着的,吉海从车窗爬出后,试图将母亲和小外甥从车后座解救出来,可是,他用尽了全部力气,却怎么也打不开门。无奈,吉海只好游到岸边,向路人求救。后在路人、民警努力下,车窗终被砸开,一老一少被救了出来。但遗憾的是,因溺水时间太长,吉海的母亲、小外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直击:

  谁是肇事者?

  晒谷人、公路管理方均成被告

  事发一周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吉海“未保持安全车速、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轧到稻谷后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村民胡伟占用公共道路,将稻谷铺摊晾晒,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吉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车祸夺走了一老一小的生命,吉海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残酷事实。如果,村民没有违规晒稻谷,车子也许还能控制得住;如果路边有护栏,车子也许不会翻入水塘中。于是,他们将晒稻谷的胡伟及六合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统统告上法院,要求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40余万元。

  庭审中,吉海家人提出,事发的水塘,是此前修路时施工方取土挖的,路修好后一直没有回填。在道路建成后,此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防护隔栏或是防护墙。对此,六合区交通运输局代理人出庭表示,之前,这段公路经过招标,将工程承包给合乎资格的路桥建设公司。取土作业肯定是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的,道路经过验收合格,且事发水坑距离道路较远。此外,按照道路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这段路确实没有必要设立护栏。

  此外,吉海家人认为,村民违规将稻谷铺在公共道路上晾晒,时间从早上持续到傍晚,却不曾受到职能部门的查处,作为道路的养护和管理单位,公路管理站严重失职。公路管理站对此表示,原告以有人占用道路晒谷而无人管理为由,将管理站作为被告是无限度地加大了管理站的管理职责,并无相关规定管理站需要24小时不间断地对道路状况进行管理。因此管理站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这场意外,晒谷人胡伟认为,即使法院认为晒稻谷与事故发生有关,原告方的赔偿要求也太高了,且原告方当时的车速过快。

  法院判决:

  晒谷人、公路管理站各承担15%责任

  六合区法院审理认为,胡伟违反法律规定在路面上摊晒稻谷,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00126元;六合区公路管理站作为事发路段的养护和巡查主体,未能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其行为已符合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尽到清理义务的标准,因此在本起事故中亦有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00126元;被告六合区交通局不是事发路段的养护和巡查主体,原告亦未能证明六合区交通局在建设和施工方面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缺陷,故被告六合区交通局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胡伟赔偿原告方100126元;六合区公路管理站赔偿原告方100126元;驳回原告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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