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名义伤害无辜
昨天中午,福建闽侯突发恶性驾车撞人事件,造成6人死亡(其中3名儿童)、13人受伤。经警方初查,肇事男子林某因被判离婚情绪失控,驾车从闽侯县青口镇往尚干镇方向连续撞人,当场致多人死伤。由于案发时正值放学,有多名儿童在事件中受到伤害。
这是又一起报复社会、滥伤无辜的恶性案件。对此,社会舆论理应第一时间予以谴责,态度鲜明地向这种挑战文明底线、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说不。
近年来,报复社会型恶性案件屡有发生,每每造成严重后果。从2010年多地暴力伤害中小学生案,到去年厦门公交纵火案、山西省委附近爆炸案,再到本次闽侯驾车撞人案,报复社会型犯罪都呈现出大致相似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因为在社会或家庭遭受挫折、不如意,对社会产生强烈不满并蓄意进行暴力恐怖报复,借以发泄私愤、引起关注。
报复社会型犯罪之所以发生,既有特定的个体原因,也不乏复杂的社会成因。除了少数个性偏执者外,实施犯罪的凶嫌多为社会的“失败者”、“边缘人”,有着各种各样的不满、怨恨和诉求,而这些情况在现实社会有时也具有一定普遍性。这就不难理解,为何一有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发生,舆论场里总会不时出现一些貌似理性的“反思”声音,比如,把犯罪诱因归结为社会不公、法治不彰、贫富差距、官民冲突、底层绝望等等,对类似犯罪行为抱有所谓的“理解”。
这样的“反思”,有意无意忽略了两个最基本的事实:一是伤害行为完全指向无辜人群,是赤裸裸的暴力恐怖犯罪;二是外在的某些理解甚至同情态度,恰恰迎合了凶嫌的主观意图,在结果上只能助长和刺激类似行为的发生。在一个文明社会,报复社会型犯罪连哪怕万分之一的“正当性”也不具备,更谈不上所谓“弱者的反抗”。对此滥施同情,只会纵容犯罪、引发连锁反应,让更多无辜人群受到伤害。
报复社会案件屡发,当然应当引起人们的警觉和反思,但这样的警醒丝毫不应该改变对事件本身的定性。就在昨天,制造山西省委附近爆炸案的凶嫌丰志均一审被判处死刑。在这起报复社会案中,丰志均将9枚自制的爆炸装置安放在大街上并予引爆,造成1人当场死亡、17人受伤。“死刑”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报复社会犯罪的明确态度。对每一起报复社会恶性伤害案,全社会都应形成这样的共识:任何时候,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向无辜人群施行暴力。对报复社会者,必须人人喊打。(左中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