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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租车转让经营权无需批准

2014年04月29日 13:39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今天(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将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包括养导盲犬等大型犬需交残疾证明、重度肢残人可免费乘公交车等内容。

  重度肢残人可免费乘公交车

  养导盲犬等大型犬需交残疾证明

  历史建筑用途不允许改变

  出租车转让经营权无需批准

  地名不再允许有偿命名

  交污水处理费后不再交排污费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将对公交企业终止运营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条款进行修改,规定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同时规定,因城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航线、站点、码头的,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提前5日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提前3日向社会公示,设置临时站点、站牌。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扩大了免费乘公交车、轮渡船的人群范围,今后重度肢体残疾人也可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待遇。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可以半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取消对“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审批,通过登记形式取代审批,规定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在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的基础上还应向公安机关提交残疾证明。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改前规定,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要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当经哈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依照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条例》修改后,这一规定被删除,要求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使用性质对其进行使用,违反规定的,由哈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修改后,取消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等硬性事前审批手续,表述为,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出租汽车转让经营权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原《条例》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转让。《条例》修改后规定,只需受让方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即可办理转让。

  此外,《条例》还将多项“备案”条款改为事后性告知,如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备案等,一律改为事后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对原有的“凡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可以进行地名的有偿命名”条款进行删除,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命名、更名、废名。同时明确了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经费来源。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修改后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废水。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在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记者 王瑞)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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