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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事业单位员工工资要接受民众监督

2014年05月16日 10: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月15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全文公布,并将从7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内容引起民众密切关注。

  所谓事业单位,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指的是接受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中的“事业”,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是与“企业”相对的一个概念。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曾经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很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要求事业单位转制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单位。由于这种改革直接触及到每一个事业单位员工的个人利益,特别是在自负盈亏机制之下将直接影响到员工收入,因此遭遇到很强烈的反弹,而国家也在改革过程中作了让步,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可以比照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执行,而不必像企业退休职工那样与其在职时缴纳的养老金挂钩。这种制度安排产生的后果是造成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休者在养老金收入上差距悬殊,还造成一些事业单位退休者的养老金反而高于其在职时收入的怪象。目前,国家不得不通过连年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来弥补这方面的社会裂痕。

  由于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养活,因此,民众对事业单位具有进行监督的权利,而这种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的分配机制。正是在这个方面,目前出现了一些让民众意见很大的情况。比如,城市的供水、供电行业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定价,国家必须对它们由于接受政府的指令性定价而导致的经营亏损给予财政补贴。但是,这些单位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员工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再如,教育、医疗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但这两个行业的乱收费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特别是部分教师、医生收受“红包”败坏了行业形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并不是一个直接针对事业单位员工收入分配的专题性文件,但其中有关工资福利的规定自然容易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对这一条众说纷纭。其实,让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能够与国民经济增长相协调,这体现了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特点。而在这样一种框架之下,诸如城市供水、供电行业的员工收入明显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现象就不应该继续存在,而一些教育、医疗机构则应该避免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国家对此要履行兜底责任,保证其员工能够有体面收入,以减少和杜绝出现在这两个行业的乱收费甚至员工私下收红包的现象,以此来减轻民众在教育、医疗上的高支出。当然,仅有这样的原则性规定还不够,事业单位既然是由国家财政提供,那么它的人员工资就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其工资增长也有必要接受民众的监督,而不能由政府甚至事业单位自己说了算。

  我国的很多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由于改革不够彻底,导致目前的事业单位包罗万象,摊子铺得越来越大,国家财政的负担十分沉重,而在事业单位这个庞大的“箩筐”之中,事实上也已经形成一个复杂的既得利益群体。我国的事业单位事实上已经不是清一色地必须依靠国家财政养活,一些行业的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它们也较有市场基础。对于这部分行业,应该继续按照前期改革的目标,减少乃至停止财政拨款,而不应该让它们左手“吃皇粮”,右手再到市场上与民争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事业单位不应该成为“世外桃源”,改革必须触动既得利益,以此来弥合社会裂痕。从这一点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行,为这种改革创造了基础性条件。

  周俊生(上海 学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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