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租房子须签治安责任保证书
2014年05月16日 13:2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获悉,本市首次针对出租房主提出房屋出租“四知”要求,明确经济适用房等保障类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并要求出租房房主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记者在昨日本市举行的违法群租房治理工作集中宣传活动上获悉,本市首次针对出租房主,提出了“知法律责任、知准租条件、知租赁要求、知维权方法”的要求。
相关部门要求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出租人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房屋。
房屋出租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出租房屋要符合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要求。
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内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类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另据介绍,今年4月起,市司法局组织广大律师和法律顾问深入违法群租房治理重点社区,开展“一对一”法律服务,帮助基层部门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和经济纠纷。目前,全市50个市级挂账治理社区全部建立了违法群租房治理法律服务站。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