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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批评广场舞不宜“斗争扩大化”

2014年05月16日 13:33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近两天,一个“火车上大妈互飙广场舞”的视频在网络上被疯传。事发在5月12日K1063(兰考至郑州段)火车上,有网民调侃道:“人类已经不能阻止广场舞了”,“估计很快就发展到飞机上了”。

  “广场舞”一词演变至今,在一轮又一轮的舆论批判下被扭曲变形,公众心中仿佛已有一纸判决书,罪人:“大妈”;罪行:跳舞;罪名:扰民;惩罚:嘲讽与谩骂。此次火车上的舞蹈也难逃“缺席审判”的命运,大部分网民批其扰乱乘车秩序,只顾自己开心,不为别人考虑。

  不得不说,将一次即兴起舞,贴上广场舞标签,有些“斗争扩大化”的倾向。不是所有的中老年女性都叫大妈,不是所有的起舞都叫广场舞。舆论所批评的广场舞,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在居民生活区,二是在夜间休息时,三是伴随高分贝音响伴奏。这群乘客坐车一天一夜,活动一下手脚,时间也不算晚,过程仅20分钟,受到列车员劝止即服从,这些都与广场舞特征全然不同。

  火车上的起舞完全是一时兴起。起舞的主角若是换成一群欢乐喧闹的年轻人,他们可以年少轻狂,中老年人怎么就不能聊发少年狂?火车上那群起舞的女性也就算中年,用贬抑性的“大妈”称呼,暴露出当下舆论场常见的年龄歧视和语言暴力。

  “舆论判决”变得轻率,也有可以理解的原因,即所涉现象“民愤”极大却始终得不到疏解。各地因广场舞扰民引发的纠纷不断,从泼水到泼粪,从放狗到鸣枪,冲突愈演愈烈,几乎到了破坏社会稳定的地步。深究广场舞的病因,源于三大不足:公共集体活动空间不足,民众公共空间自律意识不足,执法部门对于扰民社会后果认识不足、执法不严,致使广场舞长期被弃于三不管地带。

  说到底,广场舞之争是权利之争,不应简单混淆为素质之争。很多时候,对抗双方好像各有各的理,但实际上,住户有权要求住宅保持安静,在公民的休息权面前,大妈们伴着高歌跳舞的自由就不能不受限制。让人失望的是,各地基层政府很少有旗帜鲜明站出来,为公民休息权撑腰的。于情于理于法都该赢的一方,在现实中却落在下风、屡战屡败,只有转战网络,隔空叫骂出气。

  广场舞承载了太多社会情绪,积郁难解。但是,将“大妈”与广场舞捆绑,将中年女性与“大妈”捆绑,将某些集体舞与广场舞捆绑,均属于某种刻板成见,是对批评广场舞扰民的扩大化,偏离重心,无益于公共诉求的解决。(徐琼)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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