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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八类场所禁燃烟花爆竹 违反最高罚5万

2014年05月16日 15:26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近日,记者从廊坊市政府获悉,《廊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加油站、高层建筑等八类场所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单位违反最高罚5万,市民如果在限放时间和区域燃放将受到相应处罚。

  为向广大市民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管理法规等内容,教育和引导市民文明燃放烟花爆竹,5月13日,廊坊市区开展了“廊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活动。《规定》要求,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的全部或者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北至北环道、西至西环路(廊涿线)、南至南环道、东至东环路(创业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外侧200米范围)及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春节期间视空气质量情况可燃放。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最高处5万元罚款,个人违反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对于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同时《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办公区、加油站、车站、高层建筑、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等八类场所和地点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燕赵都市报实习记者刘洁晶 记者庞永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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