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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红包协议”武汉遭拒 专家称多此一举没必要推广

2014年05月18日 09:3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漫画/高岳

  医院在手术方案的确定、用药等方面不够透明,导致患者不信任,只能希望通过“递红包”等方式来获取更多信息和资源。“拒收红包协议”本身不能诉诸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规范,并不会有太大效果

  “我们郑重承诺:廉洁行医,不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贵重礼品……”

  “我们收到了贵单位的承诺书,认真阅读并理解了相关内容。在此,我们也郑重承诺:不向医务人员送‘红包’、贵重礼品,共创廉洁和谐的医疗环境……”

  这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制定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参照执行《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上的内容摘录。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2014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二级以上医院(含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据了解,新规定实施之前,湖北省武汉市绝大多数医院都接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通知。

  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现已开展半月余,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法制日报》记者探访武汉市多家三甲医院发现,无一家医院开始签订此协议,同时业内外对这项“看起来很美”的要求争议颇多。

  医院未与患者签署协议

  来自湖北省大冶市的冯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长期在武汉务工。一周前,因眼睛被钉子划伤,冯先生到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诊治。他告诉记者,“从5号(5月)住院到现在,医生没有让我签什么‘拒红包协议’。”

  在对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等多家三甲医院的探访中,30余位受访者仅极少数人曾浏览过相关新闻报道,逾半数表示对这样的“拒红包协议”并不知情,5月1日后新入住的患者则均表示未与医院签署类似协议。

  就此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联系采访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该委宣传处陈姓工作人员表示,省级以上媒体采访需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这是4月份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会上强调过的。”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宣传处接线工作人员说:“已将国家相关通知下发到各市州,省内暂未出台相关规定。如果需要向武汉市卫计委了解相关情况,需先将填写相关采访审批资料,由省卫计委再进行安排。”

  至于采访武汉市卫生计生委为何要通过省级审批流程,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内部工作程序,具体什么情况其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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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双方看法各不相同

  5月11日上午11时,在武汉市协和医院住院病人自助刷卡缴费区,陈先生正在办理缴费手续。几日前,陈先生的儿子不小心将手臂摔伤,在该医院住院。

  对于“拒红包协议”,陈先生并不知情。不过他认为,有这样一个协议其实是很好的,虽然不知道约束力到底怎样,但多多少少可从医德上给医生提个醒,也可以让患者心里更踏实些。

  调查中,不少患者对签“拒红包协议”表示赞同,但也有患者认为,并非所有人都是为了“走后门”而送红包,“有时候确实是为了向医生表示感谢”。

  “并不是每个医生都收红包的,收送红包其实是一件很隐秘的事情,不管有没有协议,会收红包的还是会收,主要还是看医生个人职业道德。”湖北省人民医院一名熊姓医务人员认为,这种协议,本身就是对医生职业的一种亵渎。

  武汉医疗机构拒签“拒红包协议”并不是孤例。

  根据医疗业行业媒体《医学界》杂志发起的一项针对上千名医生的调查显示,近九成医生表示不愿意签这一协议,认为是“对优秀医生人格的侮辱”;签“拒红包协议”只是一种形式,无法起到正行风的作用。

  据报道,北京、四川成都、山东济南等地多家医院的医生对此规定也抱有抵触情绪,院方持观望态度。

  将管理权异化并不恰当

  “医患双方收送红包并不是一个新鲜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早就有较明确规定,主要问题是人们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执行效力不高。签订‘拒红包协议’其实是多此一举,没必要强行推广。”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副教授石超明指出。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禁止医生收红包作出如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订‘拒红包协议’,也许能在短期内能对医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说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根本问题还需厘清患者及家属给医生递红包的原因。“石超明认为,医院在手术方案的确定、用药等方面不够透明,导致患者不信任,只能希望通过“递红包”等方式来获取更多信息和资源。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亚文也表示,“拒红包协议”本身不能诉诸法律,没办法运用合同法来进行规范,并不会有太大效果。

  徐亚文指出,从违约责任方面来说,对于签订协议后又收受红包的行为,该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也是值得考虑的,批评通报等属于行政责任方面,而不属于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行政管理权异化为一种合同关系并不恰当。

  “如果能让市场机制在医疗服务定价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红包现象就会消除一大半。”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吕国营看来,医疗领域在我国是少数几个计划经济的堡垒,计划经济的堡垒不攻破,在细枝末节上修修补补,用计划经济的方法来解决市场经济问题,“是一件很荒唐的事”。

  吕国营建议,在制定政策时,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政策分析和政策研究,保持政策的科学性,应该通过供求关系、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医疗资源的最优配置,最终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红包现象。  本报见习记者 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  何正鑫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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