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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境责任险放射源的保险屏障

2014年05月21日 10:3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南京市环保局5月10日通报,天津某公司7日在南京丢失的一枚放射源历经87小时终于找到并回收。此次事故属于少见的放射源直接裸露情形,环保部将其定性为重大辐射事故。

  对于铱-192这种放射源对人体生命的巨大危害性,普通民众或许并不太了解。2005年11月15日,央视《焦点访谈》曾以“‘铱-192’之谜”为题,披露了一起铱-192致人死亡、受伤的案例,首次让人们知道被这种放射源照射后,可能引起癌变,甚至发生基因突变。几年后,媒体又报道了山西省忻州市张芳一家,因将放射源误当垃圾捡,结果一家人惨死。

  这次南京再现放射源丢失事件,舆论与媒体从各个角度进行深刻反思。比如,有舆论质疑,当地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不当,为何5月7日丢失,10日才在确定位置后公之于众?由于放射性物质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渐频繁,全国有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已超过1万家,使用放射源超过10万枚,现行的放射源管理制度基本包含了从项目建设到生产运行的各个过程和节点,但忽略了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人如何赔偿受害人。

  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环境责任险来破解这个棘手问题。将辐射事故责任险列为环境责任险的一种形式,与实施交强险一样,要求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参保,强制推行。与此同时,设立放射源退役专项基金。放射源使用单位除缴纳正常的事故保险费外,按照将来放射源退役时所产生的费用,分摊后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退役基金,退役基金专门用于放射源退役时处置的费用。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已把环境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瑞典等;俄罗斯于2002年1月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

  要让环境责任险成为放射源的保险屏障,一方面可以修改现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事故责任险和退役专项基金列为强制要求,以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放射源管理制度设计。吴睿鸫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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