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患淋病仍卖淫 一女子以传播性病罪获刑
中新网盐城5月21日电 (于从文 洪成宁 顾杰)女子鲁某明知自己被确诊患有淋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并且期间数次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被查后,检察机关以其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21日,鲁某被江苏阜宁县法院依法判刑。
90后鲁某系江苏滨海县人,2013年1月到医院检查时被确诊患有淋病。2013年2月,鲁某因卖淫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过。后至滨海、阜宁两县交界处一浴室内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数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鲁某仍与对方进行性交易。
2014年2月,鲁某与一男子进行性交易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阜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鲁某患有淋病。检察机关遂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阜宁法院受理该案。
在审理中,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考虑到其主动供述出警方未掌握的情况,有自首情节,最终以犯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只要她(他)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该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称,“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造成一定后果,在量刑上可能会更重一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