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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发债放开“前门”要关好“后门”

2014年05月22日 13:59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21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探索市场化发债的重要举措。

  2009年,国务院试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过当时采取的是财政部代还方式。相比“国债地方版”的财政部代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以后将作为独立的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越好的地方发债成本越低,信用评级越差的地方发债成本越高,甚至发不了债。

  众所周知,早在还没有发行正规地方债之前,一些带有违法嫌疑的间接举债行为已经开始泛滥。全国上到每个省份,下到县一级地区,冒出大量的融资平台,所以地方动辄债台高筑。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分别占两级政府总数的19.9%和3.56%。换言之,这一部分地方政府已经有着破产的风险。如果这些地方现在仍可以自主发债,那么在理性的债券市场上,显然很难有人会买。所以说,更为透明更为规范的地方政府自主债券,其实也是利用市场的力量,对部分地方举债无度的行为进行规范。

  当然,理论毕竟只是理论,一旦走入现实,公众难免担忧:如果机制不规范,市场会不会失灵?之前地方举债方式如此之多,反正不愁借不到钱,地方为什么要重视信用评级呢?

  要避免地方政府负债总量过大,特别是举债的不规范性导致举债和还本付息能力出现严重错位,关键是要在有序放开地方举债“前门”的同时,必须首先关好之前无序存在的违规举债“后门”。否则,不仅债券市场的矫正效用无法发挥,地方举债无度的风险反而可能越发严重。地方政府举债方式必须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此外,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言以蔽之,放开地方自主发债,本质是要通过市场力量来规范举债行为,限制过度举债,绝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以后想借多少就能通过发债借多少。(湖南 舒圣祥)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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