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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细化芦山地震恢复重建税收政策

2014年05月22日 14:13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国家迅速出台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中,个别政策缺少操作层面具体认定标准。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方便灾区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中“损失严重企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各项资产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至2013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收入仍未恢复到震前40%水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至2013年7月31日生产能力仍未恢复到震前80%水平的。

  对于总机构在非受灾地区,其分支机构在受灾地区的企业,如果分支机构符合上述损失严重的认定条件,并能够独立计算出相应利润,可按照项目享受免税条件。如果分支机构不能确切计算出相应利润,可按照总分机构预缴比例享受免税政策。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对地震受灾地区进行捐赠时,其捐赠额可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记者 陈岩)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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