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暂时失控”隐患几重?
对于警察丢枪的性质,不宜进行过多的“细节推敲”,更不能因为“失而复得”,就庆幸得松了一口气。这把枪无论回来还是不回来,都值得大家出一身冷汗。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对此,合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许江违反了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但他不是“丢枪”,而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而对于“带女下属开房”,则表示“当事人没有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当天两人发生了关系”。
与女下属开房,败坏私德;对汽修厂有利益输送,破坏公义;宾馆内丢枪,有违职业操守。看起来,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有点麻烦,这“三宗罪”真是要占全了吗?
如果说,对于“开房”和“利益输送”,当地警方的解释让事件退回到“有待于进一步澄清”的地步时,对于“丢枪”的解释,官方口径就有些“夹带私货”之嫌了。先不说“暂时失控”究竟有没有正规的术语支撑,仅就其“情节轻微”的潜台词而言,就难以成立。在法律上,可以依据某种行为造成后果的程度不同量罪,但对于警察丢枪也要“视情节而定”就需要慎重了,尤其是将“丢枪”和“暂时失控”以是否“被人送回来”作为概念区分,那就有些滑稽了。
毕竟,这支枪有没有被送回来,和这位警察“玩忽职守”的糟糕程度,职业责任感究竟差到什么地步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显然,枪支管理不至于沦落到靠捡枪者的“觉悟”上来,唯一可以做的,是让警员随时保持对于枪支的“可控”。一旦枪支不在掌控之内,无论是“暂时性失控”,还是“丢枪”,二者已经没有实质性不同,“暂时性失控”所埋藏的隐患,一点儿也不会少——
首先,即便“暂时性失控”,在另一种情况下完全有理由转化为“永久性丢失”。看得出来,左右这件事情出现转机的,是一名服务员的觉悟,幸好,她“头脑清楚”,可是,如果她“一时糊涂”呢?或者,如果这支枪被其他人发现而“另作处理”呢?如果各种偶然性都存在,“被服务员送回来”就只是其中的“万一”。枪回不回来,不是丢枪者可以掌控的,他所能依靠的只有运气。
其次,枪支落入别人之手,对于社会安全始终是个威胁。“持枪资格”这个界限的存在,就在于让枪支的使用和守护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绝对不可以哪怕是“暂时失控”。枪,不一定非要落入歹人手中才能为祸,即便在警察手里都可能“擦枪走火”,何况不明就里的老百姓,或者孩子?悲剧,随时都会出现。
最后,对于“暂时性失控”的强调,有“开脱责任”的避重就轻之嫌。这种“庇护”无益于救赎相关人员的责任心。责任心没了,现在的“暂时失控”就是将来的“不见踪影”,现在的“被人送回”就是将来的“落入贼手”。何况,许副队长带着枪支到酒店从事“非公事宜”已是违纪在先,因为,按照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因此,对于警察丢枪的性质,不宜进行过多的“细节推敲”,更不能因为“失而复得”,就庆幸得松了一口气。这把枪无论回来还是不回来,都值得大家出一身冷汗。(本报评论员 肖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