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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市副科以上干部婚丧喜庆请客要打报告

2014年05月28日 10:56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日前,昆明市纪委、昆明市监察局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宴请须报告。同时,领导干部参与婚丧喜庆,不得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

  办婚丧喜庆不得擅自放假

  《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乡(科)级副职(含,下同)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下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乡(科)级副职以上干部。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升学、参军、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同时,该《办法》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提出了8项“禁止”行为: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不得收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得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不得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不得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按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不得参与其他干部违规婚丧喜庆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领导干部在参与婚丧喜庆事宜时的5项“不准”,不得使用公款送礼;不得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不得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办法》中明确要求,以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要宴请的,要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庆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领导干部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的,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各级党组织对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主体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体责任。

  ●解读

  怎样理解“大操大办”

  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大操大办”的解释,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都市时报 林舒佳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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