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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于英生案中的个体之恶

2014年05月30日 11:22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国新办发布《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白皮书称,2013年,全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并对在申诉中发现的冤假错案,依法予以再审改判。

  于英生是被宣告无罪释放者中的一员。他原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因涉嫌杀妻蒙冤下狱17年。媒体记者从当地检察院获悉,武钦元(公务员杀妻案真凶)涉嫌杀人一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5月29日《新京报》)

  17年冤狱,被打乱的人生,难以折回原点。与百万赔偿相比,或许境遇的变化,更让于英生感慨。一同成为组织考察对象的同事,时已官至副市长。重新出狱的于英生,失去的不只是一段光阴,还有在仕途上的折戟沉沙。谁该为这一切负责?不成熟的司法机制当然是元凶,可不能忽视的还有个体因素在其中的恶作用。

  于英生案当年之所以能定案,其关键因素在于警方在他家中只发现了于英生一家三口的指纹。而从新闻上看,随后不久,安徽省检察院就已新发现了两处陌生指纹。这原本可以成为一个打开真相之门的契机。但由于于英生案已经定案,负责该案的公安局领导,恰逢调任检察院任检察长的良机。在换届话语的支配下,一切的怀疑只能悄悄放下,而于英生则成了这种草率的牺牲品。

  因此,对于英生案的纠错不能止步于放人。从已经公布的事实来看,相关人员的办案态度难辞其咎。现在,已经查明真相,杀人真凶系一名交警。那么,需要追问的是,当初办案人员以及当时的公安领导,凭什么坚定相信是于英生所为?这其中有无可能的利益关联?凡此种种,均需要深入地调查,还事态一个原貌。而所谓的强调“命案必破”的负面影响以及“重口供,轻证据”的反作用都无法为个体办案者以及主管此事者的过失漂白。

  于英生案的平反,得益于法治进步。17年的等待,证据的不足,终换回了司法正义——“疑罪从无”。但对于英生个人而言,他的自我救赎才刚刚开始。没有制度惩戒,不追究制造冤家错案者的责任,即使平反了一个于英生,又怎么避免下一个“于英生”?17年前的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因素是相关人等视破案成果为自家功绩,所以才导致一个证据不充分的案件纠错却难上加难。而梳理其他一些类似案件,可以发现这几乎是一种共同的轨迹。以此而论,于英生案揭开了一个公检法如何监督,避免少数办案者以冤案充政绩的老问题,也重申了对公安办案进行有力监督的司法常识。希望相关方面对此给予重视,并以彻底追责与制度构建,告慰蒙冤下狱者17年的错乱人生。(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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