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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部门:三环路内建筑物顶部禁设广告

2014年05月30日 15:52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市政部门获悉,新修订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今后,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该条例施行13年来,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规范、历史名城风貌的展现和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其不足和滞后性也逐步显现,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户外广告设置中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条例》的规范作用,我市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条例》从设置规划与规范、设置许可、设置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了规范。《条例》设定了十一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比如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优秀建筑、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同时,不允许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设置户外广告,也不允许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来设置户外广告,并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提出了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要求。此外,从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出发,以三环路为界,对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规定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条例》还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作出了义务性规定。明确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同时,新《条例》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权,确立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使执法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受到相应的约束。

  据悉,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马昭)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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