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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积极宽容态度看待聘任制公务员改革

2014年06月03日 10: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众所周知,在过去“一考定终身”的公务员招聘和管理模式下,由于权责模糊和缺乏合同制约,考上公务员就意味着端紧了“铁饭碗”。

  正是在此背景下,深圳市从2007年开始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革,随后逐渐扩大改革范围。自2010年1月1日起,深圳市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都实行聘任制;聘任合同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等内容,把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规定具体化为用人单位和聘任制公务员双方预先确认的合同条款。

  以往的“铁饭碗”也因此被打破,聘任合同中明确了8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应该把聘任制公务员辞退。同时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且为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

  7年以来,此举为改善聘任单位的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执行力和活力提供了难能可贵的制度尝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深圳的改革也为其他地方做出了先行先试的探索。几年来,佛山等广东其他地方也开始推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革,许多省市纷纷启动了聘任制公务员的招录工作,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的范围迅速扩大。而近期浙江首批聘任制公务员走马上任更是引人关注。说明这项改革的成绩有目共睹,也得多地的认同。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尽善尽美,聘任制公务员改革亦然。改革步骤的设计,改革细节的调整,都需要随着改革实践而逐步推进。聘任制公务员改革强调通过明确权责关系达到正向激励,而非传统的单向度惩戒。通过聘任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边界更加清晰,促使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履责;也促使聘用单位更好地研究聘任合同、重视管理,改变重进人、轻管理的现象。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是一项探索中的改革,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配套改革来解决。如各聘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不同职位的考核标准,量化各项考核指标,充实不同职位的考核内容,规范考核和评价程序,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的退出机制等。只有系统而深入地推进这项改革,方能回应民众的关注和期待,真正发挥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的“鲶鱼效应”,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全面完善。(陈文 李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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