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理性看待限制性“以人查房”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
不动产统一登记被公众广泛关注,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统一登记的信息,打破了区域壁垒,能够让官员的相关财产信息变得更透明,更利于监督。此番,《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出台,所设计的财产信息查询提到的“以人查房”,仅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公权机关开放,“以人查房”被限制在公权范围内,个人被排除在外。严格意义来说,这是制度的理性。坚持保密的大原则,确保公民财产信息安全,不能让渡给反腐的需要。并且,限制权限的“以人查房”客观上提供的反腐及其它社会管理的端口,给统一登记与反腐及社会管理的“路”与“桥”之间预留了交互通道。
如,拟将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最大的意义是制度内的监督可以不区别官员财产信息申报的真与假,而能够依法取得最真实的信息。又如,对于一直困惑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依据“老赖”的财产信息,让他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无处遁行,有利于维护司法正义。
需要理性地看待限制性“以人查房”,毕竟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不能够去补其它制度的缺口,更不能越俎代庖去替代其它制度的作用。譬如,反腐不管是来自制度的监督,还是公众的监督,最终的惩处还必须是依法依纪由公权机构来执行,关键是公权机构在对接公众监督和自身作为能否公开透明,是否具有公信。显然,这是反腐制度需要完善的,而非其它制度能够替代的。
相反,“以人查房”所具权限的公权部门,只要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权限,并开放出公众监督的窗口,是能够对特殊群体形成有效的制约。比如,纪检机关对官员财产核实的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允许公民经过申请进行核实;又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律师申请法院授权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等等。显然,更多预留的空间需要其它公权部门加以对接并有效扩展。(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