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新规控制燃煤 10月1日起禁止企业使用劣质煤
今年10月起,若企业使用硫份高于0.6%、灰份高于15%的劣质煤炭,最高可罚款5万元。专家预计,新规实施后,每年可减排各类大气污染物2.2万吨。
日前,青岛出台新规,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0.6%、灰份高于15%的劣质煤炭。《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含硫量、灰份分别加严了0.1%和5%,每年可减排各类大气污染物2.2万吨。”16日,青岛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999年岛城曾出台政策,要求燃煤中含硫量、灰份分别不得高于0.7%和20%。环保专家的研究表明,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空气中三种主要污染物来源的80%、60%、35%,是造成PM2.5污染的重要因素。而根据环境统计数据,青岛市每年燃煤总消耗量约为1600万吨,加严标准后,按照燃煤硫份灰份分别下降0.1%和5%的理论数据进行估算,并考虑工业企业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影响因素,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0.8万吨、烟尘1.4万吨,合计减排各类大气污染物2.2万吨。
新规实施后,若企业燃用硫份、灰份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一般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至5万元的罚款。已经购买的劣质煤炭,需由企业自行运往外地处理。煤炭经销单位必须具有煤质合格检测报告。
据介绍,新规实行后,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一刀切。如果电力等燃煤企业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并达到下一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将适当放宽燃煤煤质要求。据介绍,此举是为了鼓励企业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记者 吕璐 通讯员 孙俊杰 陈晓栋)